考古、大遗址、博物馆、可移动文物保护、文物保护利用、水下遗产和乡土遗产保护利用等课题研究。 (二)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 1.国家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的意见》。(1)加强国家文物局明清官式建筑保护重点科研基地曲阜研究中心、乡土文化遗产保护重点科研基地建设,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活动。(2)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文物局“十四五”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落户山东。(3)积极配合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北海基地二期工程建设。 2.山东省重点文物科研基地建设。(1)山东省文物保护科技修复工场建成并投入使用。以此为契机,筹划管理和运营机制,提升省直文博单位的科研能力。(2)根据文物保护片区建设需求,扩大山东省重点文物科研基地规模,完善研究方向布局,到2025年总数达到10个。 (三)推动科技协同创新 1.实施文物科技创新工程。以科技与文物保护融合为主题,推广成熟技术,突破关键技术,应用最新科技,建立国内领先的实验基地和科研基地,建立资源共享、联合攻关的体制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对文物保护的支撑能力。推进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遴选一批文物建筑保护、壁画保护、考古发掘、石窟寺保护、土遗址保护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成果应用示范项目。 2.建立文物科技协同创新机制。(1)加快推进科研能力建设。整合文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省内资源,依托国家文物局在山东设立的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吸纳地方文物科研力量,联合省外高水平专业机构,搭建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创新平台。重点开展山东特色文物保护关键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相关学术会议,交流科研成果,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信息技术融合创新。(2)加强文物学科建设。推动山东大学、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泰山学院、潍坊学院等高校,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莱芜职业学院等职业院校,在师资配备、课题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考古、文物博物馆、古建筑保护、文物修复等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加强文物人才培养和培训。(3)组织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省水下考古研究中心、省文物保护修复中心、省古建筑保护研究院等发挥自身优势,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开设工作站或研究室。 3.提高文物保护装备水平。(1)以山东省文物保护科技修复工场投入使用为契机,提高省直文博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建设文物保护装备研发展示基地。(2)在考古调查发掘、水下文物探测、博物馆微环境监控、文物本体病害分析、可移动文物修复等重点领域,实现文物装备应用的新突破。 (四)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 1.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应用。(1)实施“博物馆+”战略,建设智慧博物馆、博物馆网络矩阵,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2)统筹规划重点文物数字化保护应用项目,支持引导基层文博单位规范有序开展数字化保护应用工作,示范性开展系列文物数字化保护和利用阐释工程,加强数字资产管理和整合共享。实施文物数字化保护工程。开展重要国保、省保单位及濒危彩塑壁画、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工作,实现代表性文物数字化保护全覆盖。(3)运用AR、VR、数字动画等增强参观者感知体验,2025年实现全省开放文物点、馆藏珍贵文物全覆盖。 2.建设“文物山东”云展馆。整合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现、馆藏文物数字化信息,2025年建成“文物山东”云展馆。实施全省馆藏珍贵文物精品数字化工程,孔府档案等重要馆藏古籍数字化转化工程,大遗址考古成果数字化展示工程,建设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文物信息检测采集和储存展示平台。 九、加强文物法治和文物安全 (一)推进文物立法工作 1.完善文物法规体系,健全文物保护利用的“钢规铁矩”。(1)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做好《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修订工作。(2)制定、修订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文物保护配套法规。按照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关于成立大运河立法专班的要求,由国家文物局、山东省共同牵头,研究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推动制定《山东省齐长城保护与管理条例》。(3)推进《曲阜孔庙、孔林、孔府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制定工作。制定一批配合文物法律法规实施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推动各市的文物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设,做好立改废释工作。 2.加强文物法规普法教育。(1)会同有关部门将文物法规纳入“八五”干部普法教育规划,并作为公务员知识更新培训的学习内容。将文物保护纳入中小学学习教育。(2)利用节庆等开展多形式的文物普法宣传。组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 3.健全执法监督体系。(1)强化文物执法职责,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切实履行文物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文物执法巡查制度。结合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力量,向文物执法岗位倾斜,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确保文物执法职责有效履行。(2)加强文物执法督察,落实文物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机制。对重大文物安全隐患、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对4类、14种因决策失误、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情形实施终身追责。(3)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把文物安全作为文物工作的底线、红线、生命线 1.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1)深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文物安全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3)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开展文物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文物安全保卫一线人员的装备与防护水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巡查、防范工作,健全文物保护员队伍。 2.完善多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联合机制。(1)落实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督察、案件查处职责。(2)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应急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负责协同文物部门做好管辖海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3)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文物督发﹝2012﹞1号),在发现或接报文物犯罪案件信息后,第一时间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提供文物鉴定、保管等专业支持。(4)加强文物市场监管,规范文物经营活动,引导民间收藏行为。(5)落实国家关于文物鉴定准入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文物鉴定活动,严格执行涉案文物鉴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3.强化文物安全督查。落实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查办法(试行)》《全国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巩固全省文物安全百日攻坚集中行动成果。深入开展文物安全状况排查、文物法人违法整治专项行动。会同市场监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整顿文物流通市场、文物火灾隐患整治和消防能力提升行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文物犯罪。建立重点文博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实施风险等级管理,有效防范火灾、人员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开展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方面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排查,建立健全文物灾害综合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4.加强文物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能力。重点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2025年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部实现远程集中实时监控和高效巡查监管。加大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盗窃盗掘预警技术研发应用和相关装备配置力度。加强博物馆和文物建筑等火灾防控、洪涝监测预警、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控信息技术应用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监测和执法督察中的应用。 十、保障措施 (一)夯实文物工作责任 1.强化工作机制。(1)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发挥党在文物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发生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并被省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约谈的,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的负面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文物安全保护监管工作列为监督检查、巡视巡察内容。将文物安全列入省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列为省政府督查重要事项。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区审查、评估。(2)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级政府建立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成员单位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制定并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清单,构建全覆盖、无缝隙的责任体系。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加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健全文物安全联合工作机制,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3)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抓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抓好各项任务的具体实施,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4)加强文物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莫高精神”,着力提高文物队伍的政治能力。推动市、县(市、区)加强基层文物保护和研究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稳定。文物大市、文物大县采取有效措施压实文物保护责任,加强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其他市县要通过明确职能、确定责任人等方式落实文物管理职责。加强文物考古、文物保护、文物修复等科研队伍建设。对人手紧缺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加强人员力量。统筹综合执法力量,配齐配强文物执法人员。关心爱护文物工作者,加强人文关怀,改善工作生活条件。 2.深化文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坚持依法行政,履行文物部门的职责定位,推进文物部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2)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文物行政审批流程,更新文物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文物行政许可标准化,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进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文物行政审批事项在标准上规范、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 (二)强化政策保障 1.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1)严格履行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时,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2)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设计和配套政策,推动各地将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在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加强工程建设中的考古工作管理。(3)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有关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落实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审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按规定进行抢救性保护。推动涉水基建工程参照陆地基建工程执行。 2.落实落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的政策措施。(1)制定实施《山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以认领方式,自愿投入资金修缮保护、管理使用市县两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统一保护开发利用。(2)推进文博创意产业发展。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在文物保护区域适度发展服务业和休闲农业。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将符合条件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文化创意产品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3)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在教育功能发挥、科研活动、考核评优、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评估定级等方面,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落实财税、土地等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 (三)完善文物保护财政支持政策 1.推动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推动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支持力度。落实山东自然博物馆、文物安全天网工程、省文物保护科研修复工程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经费。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落实革命片区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经费。各级财政确保文物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经费。加大科技投入。县级以上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加大文物安全预防资金投入。探索文物密集分布区保护扶持政策,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争取更多政策倾斜。做好文物援藏、文物援疆工作。 2.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领域的渠道,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设立公益性文物保护基金,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公益性捐助捐赠。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3.制定落实文物保护补偿政策。对因履行文物保护义务和公益性利用而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或受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补偿。利用政府基金、公益性基金等平台,对私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向国家捐献文物及捐赠资金投入文物保护的行为。 4.落实文博行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动落实社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以及有利于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和小微文博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5.落实《省级重点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文物保护重大项目和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评估和验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文物保护项目规划和方案的编制工作,健全完善项目审批机制,推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推动各地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1.深化文博单位人事和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按照博物馆、文物保护研究机构评估级别确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适当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完善公开招聘条件和方式,拓宽引才渠道;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文物保护专业人员评价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落实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 2.加强人才培养。发挥山东省文博专家智库作用。在泰山学者、齐鲁文化人才工程中,适当向文博专业人才倾斜。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合作交流、办学培训、引进培养、实习锻炼等,培养考古、文物修复、文物鉴定等急需紧缺人才。统筹推进文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推动山东大学等高校和职业院校在师资配备、课题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文博专业设置和学科建设。依托重大项目、科研基地建立实习基地,鼓励高校学生到文博单位实习锻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文物局《文物修复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建设德技并重的技术工人队伍。从2021年起,每两年举办全省文物职业技能大赛。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地方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规划统筹,将文物事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和旅游等规划相衔接,做到多规合一。突出规划实施,建立规划执行的评估督查机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都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进度安排,加强跟踪问效。突出规划刚性,提高规划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建立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督查和动态调整机制,把评估督查结果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文件来源: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